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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劉得意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被 告 蘇漢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查原告原起訴狀未提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命其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相關資料,始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相關資料。惟原告迄未補正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僅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房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鄰近建物建築完成年月、樓層等各項條件與系爭房地皆不相符,難作為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格核定之參考依據,本院無從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價額為1,650,000元,另加計給付租金3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