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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金中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儀郡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任忠信即均華工程行被 告 李清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