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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黃秀蘭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被 告 鄭新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撤銷兩造於民國106年1月16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請求被告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路0000○0000號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為原告所有,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即兩造就系爭房地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為斷,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起訴狀並無檢附聲明所稱之附表,如原告訴之聲明所指並非上述系爭房地,亦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