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象家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五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