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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原 告 許恩賜被 告 許靜安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113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理 由本院前以另案即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