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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闕鴻義

張美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溫文雅即花蓮中山不動產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