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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尤國寶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林賜玉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被告是否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0○00號房屋予原告,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