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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俊哲

指定送達地址:花蓮縣○○市○○路0○0號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