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號原 告 林冠佑被 告 黃靜要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被 告 張雅媚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2年度補字第232號(後改分案號為112年度訴字第328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雖尚未確定,但因原先涉及本件原告是否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前提事項爭議,已於該件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而被告黃靜要已不再爭執原告林冠佑有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業據兩造具狀陳明在卷,則本院先前停止訴訟裁判之原因業已消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