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蔡瑞卿
江素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被 告 簡月卿訴訟代理人 林俊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就原告聲明及本案所涉法律關係本院有未竟闡明之處,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