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 黃靜要
陳英美陳文軍被 上訴 人 張星妧即陳星妧即陳筱庭
廖文彬張均愷林冠佑張雅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