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被 告 乙OO訴訟代理人 丁OO
李文平律師張照堂律師被 告 戊OO訴訟代理人 己OO
庚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AOO、BOO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被繼承人AOO、BOO業已往生,遺產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請依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等語。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告乙OO部分: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號)為被告乙OO自小生活之地方,請求將前開不動產分配給被告乙OO單獨取得,被告乙OO以其他相當價值之不動產持分交換予原告甲OO、被告戊OO。
(二)被告戊OO部分: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但訴訟費用希望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戶籍資料、被繼承人AOO、BOO除戶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足佐):
(一)被繼承人AOO於民國106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原告及被告乙OO、戊OO、第三人BOO;被繼承人BOO於108年7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原告及被告乙OO、戊OO,被繼承人
AOO、BOO之遺產範圍則為附表一各編號之財產。
(二)應繼分比例:原告及被告乙OO、戊OO均各為3分之1。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遺產等情,本院認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認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至被告乙OO雖以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建號建物為其從小生活之地為由,請求分割由其單獨所有等語,然為原告及被告戊OO所拒絕,是被告乙OO所主張之方案,對其餘繼承人顯不公平,故本院綜合上情,認維持共有方式不僅無減損經濟效用之情事,亦能保留日後共有人再為協議相關使用或處分方式之空間及彈性,各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自由處分應有部分,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薏芹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 (新臺幣)或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持分:55/96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持分:55/384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地役權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持分:55/96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 持分:1/3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房屋 花蓮縣○○市○○里○○街00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 持分:375/100000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房屋 花蓮縣○○市○○里0鄰○○街00號6樓之5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其他 高爾夫球證 兩造同意以360,000元計算其價額。 由戊OO單獨取得,戊OO應補償甲OO、乙OO各120,000元。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甲OO 1/3 乙OO 1/3 戊OO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