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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以110年度亡字第7號宣告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離家後,多年未與母親乙○○聯絡,致其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今聲請人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乙○○聲請死亡宣告,本院於110年1

0月31日以110年度亡字第7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公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雖經宣告死亡,惟聲請人已於113年5月6日具狀聲請撤

銷宣告死亡,此有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當庭訊問聲請人年籍資料無誤,復據乙○○、聲請人胞姊丙○○到庭指認並陳述明確(見本院113年6月26日訊問筆錄),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0年度亡字第7號裁定宣告死亡之人為同一人,且目前確仍生存。

㈢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

,依前揭規定,本院110年度亡字第7號宣告聲請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