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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期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