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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高惠容相 對 人 高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2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裁定確定在案,其中聲請人第三審律師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30,0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前揭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乙紙在卷足參。茲依聲請人之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即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之金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關於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部分,屬原承辦股之權限,本院另影印本件聲請狀轉原承辦股核辦,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