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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江秋蓬相 對 人 曾意珊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58,4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已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8,4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參。又本院並依職權函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以聲請人之主張堪可採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8,4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