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游憲勇即信和行上列當事人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迄未繳費。有本院送達回證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