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蘇孝信相 對 人 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3月3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就任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24日以113年度司字第2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先前欠缺相關資料,且無人協助清算,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任信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字第2號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已具體說明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