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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59號原 告 高惠美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被 告 高愛美被 告 高小妹被 告 曾沙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9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開案件業已和解成立,原告並據以撤回起訴,本件原裁定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