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朱玉花代 理 人 羅惠馨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 心指派)相 對 人 陳秀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曾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以110年度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名下之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假處分,相對人對於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不得為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茲因聲請人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業據提出前述假處分裁定一紙為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