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甲OO 住花蓮縣○○鎮○○里○○000號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原民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戊OO等人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215元(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應繼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花蓮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鎮○○里○○0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該建物如有課稅現值者,應加計前述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並按原告應繼份計算後,扣除已繳費用,補繳本件裁判費。
三、此外,本件被繼承人乙OO於民國96年9月1日死亡,其長子丙OO於繼承後死亡,則丙OO之配偶丁OO是否為本件繼承人,爰請以書狀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