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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三、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乙○○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原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前經本院受理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惟原告仍以已死亡之乙○○為本件被告(院卷第

15、116、133頁),於法尚有未合,請原告依其所表明之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認本件「被告」究為何人,並補正其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