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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送達代收人 李孝騏被 告 甲○○

乙○○

丙○○受 告知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4中,「權利範圍」欄關於「公同共有1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全部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