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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居所「花蓮縣○里鄉○○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