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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6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繳款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