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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應莉萍(即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欄第8條、第9條第1項、第13條、第16條第3項、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如係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又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變更之。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董事會於113年10月19日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聲請,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OO縣政府113年**月1*日府文藝字第113022****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附件捐助章程第13條、第16條第3項、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之變更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團之財產有關;第8條、第9條第1項之變更與法人、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上揭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其餘如附件所示修正之條文,其修正內容並非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之必要,顯與上開法條規定要件不符,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