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佑先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
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張佑先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佑先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張佑先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經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完成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花蓮縣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簿等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張佑先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