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核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相對人即債務人 熊濬昇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餘債權金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