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核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盧秀琴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餘債權金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