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心慧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依職權裁定免責,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賴心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