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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為憑,依前述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