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詹前福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詹錢興被 告 詹勳渙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錢興、詹勳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二人應履行協議書約定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詹錢興、受告知人詹煌佐及詹前喜等四人共有,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69,7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分割上開共有物,應有部分各為1/4,訴訟標的價額則為192,440元(計算式:769,758元×1/4=192,440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二人應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69,7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731,956元(計算式:769,758元+192,440元+769,758元=1,731,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價值 1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 1,500元/㎡×92㎡=138,000元 2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 1,500元/㎡×98.58㎡=147,870元 3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480元/㎡×687.88㎡=330,182元 4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 480元/㎡×320.22㎡=153,706元 總計:138,000元+147,870元+330,182元+153,706元=769,7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