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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朱慧娟被 告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