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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高愛美原 告 高小妹原 告 曾沙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被 告 高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7,200元【計算式:(25,600元/m²×316m²×1/4)+(25,600元/m²×316m²×1/4)+(25,600元/m²×316m²×1/4)=6,06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8,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