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鄭美娥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王席彬
蔡秋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46,15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2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6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編號 土地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花蓮市○○段○00000地號 14,000元/㎡×303.49㎡=4,248,860元 2 花蓮市○○段○00000地號 4,200元/㎡×180.81㎡=759,402元 3 花蓮市○○段○00000地號 14,300元/㎡×34.49㎡=493,207元 4 花蓮市○○段○0000000地號 31,700元/㎡×11㎡=348,700元 5 花蓮市○○段○000地號 2,100元/㎡×743.93㎡=1,562,253元 6 花蓮市○○段○000地號 2,100元/㎡×977㎡=2,051,700元 7 花蓮市○○段○000地號 2,100元/㎡×1077.77㎡=2,263,317元 8 花蓮市○○段○000地號 2,100元/㎡×1007.84㎡=2,116,464元 9 花蓮市○○段○000地號 2,064元/㎡×2218.97㎡=4,579,954元 10 花蓮市○○段○000地號 2,064元/㎡×2674.13㎡=5,519,404元 11 花蓮市○○段○000地號 2,064元/㎡×2617.68㎡=5,402,892元 總計 4,248,860元+759,402元+493,207元+348,700元+1,562,253元+2,051,700元+2,263,317元+2,116,464元+4,579,954元+5,519,404元+5,402,892元=29,346,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