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古曉晴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楊秀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為斷,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