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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陳政春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被 告 陳政熙

陳政義陳凱奕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政隆被 告 陳淑貞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9,371元(計算式:55,455元/m²×798m²×248556/0000000=10,999,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0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