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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孟禪即懇謙企業訴訟代理人 林明聰

鄭敦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龍冠伯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36,667元及其利息,該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347,1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附表:

請求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336,667元 112年11月21日 (227/366) 5% 10,440元 113年7月4日 總計:336,667元+10,440元=347,107元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