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林永順
林秀雲林秀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林英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被 告 陳忠敬
陳敏玉陳敏綢
陳敏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上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352,400元(計算式:46,800元/m²×93m²=4,352,4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791,6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44,070元(4,352,400元+791,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9,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