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潘文菊被 告 楊喬智即順營工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