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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宋品儀被 告 王靜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00號2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上設定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因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又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部分,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不動產近年之交易價格,則為3,503,862元(計算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3,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08,890元(計算式:總價19,500,000元/總面積179.08㎡=108,8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107.26㎡,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3,503,862元(計算式:108,890元×107.26㎡×0.3=3,503,8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