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曾美花送達代收人 陳詠嘉被 告 曾美花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811元【計算式:2138.61㎡*280元/㎡=598,81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