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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補正兩造間不具親子關係之血緣鑑定報告。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定甚詳。

二、經查,原告甲○○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其尚未繳納上開費用,應予補繳。又原告主張其並非被告乙○○之婚生子女,惟未據提出其與被告間不具有親子關係之證據供本院參酌,本院業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函請原告補正,迄今仍未補正。然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提出兩造間不具親子關係之血緣鑑定報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裁判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