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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經核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於113年7月9日寄存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月眉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附卷可查,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