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甲○○代 理 人 趙建興律師複 代理人 李蓓律師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1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部分受告知人未合法送達,並要求再定庭期,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書記官 蔡明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