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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天聖道寶禪院法定代理人 沈正爵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敏訴訟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係受全部勝訴判決,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無上訴利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