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洪鉦傑被 告 邱裔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1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因涉犯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經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1號審理中。然被告是否對於失火之災害有過失而確負有刑事責任,本院認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責任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