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馮瑞芳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複 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嗣解除委任)被 告 葉為麟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複 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追加 被告 葉森明
葉森喜
葉金英鍾月嬌李建平
李愷悌
李愷宜
葉蕙雯葉智慧
葉森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