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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李柏鋒被 告 王百亨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以下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說明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標的,是僅有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還是「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花蓮縣○○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花蓮縣○○鄉○里○街000巷0號建物」?

二、如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標的為「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花蓮縣○○鄉○○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花蓮縣○○鄉○里○街000巷0號建物」,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819元。

理由:經核上開房地訴訟標的價額即客觀交易價額核定為440萬元(如原告113年8月5日陳報狀後附「根據實價成交價格」內容記載,系爭房地價格為880萬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故核定為440萬元。計算式:0000000×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741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819元。

三、原告應依期限補正,逾期如未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