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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立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立行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日期:2025-04-01